江西独立储能新政落地:全年充放电不低于350次,免收输配电价激活市场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4月16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支持独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独立储能市场主体地位,鼓励独立储能参与现货市场、中长期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独立储能项目全年度调度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50次。独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通知》中明确的主要措施详情如下。
布局独立储能示范项目
参照《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要求,适时开展省级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在大规模新能源汇集、调峰调频困难的地区统筹布局一批独立储能项目,并建立省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清单。
支持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
建立健全江西省“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的完整市场体系,明确将独立储能纳入市场主体范畴,促进独立储能“一体多用、分时复用”。支持独立储能参与现货市场和电力中长期市场,鼓励独立储能分时段签订市场合约,发挥其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支持独立储能依据《江西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等规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并按照“谁服务、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合理获取辅助服务收益。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期间,原则上不向用户侧疏导辅助服务费用。
健全独立储能价格机制
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鉴于现阶段储能容量相对较小,鼓励独立储能签订顶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市场合约,发挥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强化独立储能调度运行管理
电力调度机构应充分调用独立储能设施,独立储能每年调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50次,充分发挥独立储能系统调节作用,保障独立储能合理收益。电力调度机构可在电力供应紧张或电网安全运行需要时,统一调度运行独立储能电站,独立储能电站按照有关规定或市场化规则获取补偿。
《通知》明确所提措施适用于已列入国家、省级试点示范清单的新型储能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且以独立储能类别完成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
原文如下:
本文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