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策机制,推动交通与能源深度融合
近期,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目标,提出了25条具体措施,为系统推进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工作提供了顶层指引。
01
源网荷储一体化,
推动交通与能源深度融合
未来的交通运输行业将不仅仅是单纯的能源消费者,更是深度参与新型电力系统“源—网—荷—储”全环节的重要实践者。
在源侧,交通基础设施将是新能源开发的重要场景之一,特别是在电力负荷较大、土地资源稀缺、而交通基础设施较为发达的中东部地区。在网侧,交能融合有条件从“点”状微电网,逐步发展“线”状、“网”状智能微电网,在满足交通设施清洁用能需求的同时,实现与大电网之间的灵活互济、相互支撑,成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荷侧,当前交通运输领域终端用能结构中电力占比不足10%,油气燃料的清洁用能替代前景广阔,特别是随着电动汽车等清洁用能载具保有率迅速攀升,电力等清洁能源在交通用能结构中的占比有望持续提升,助力我国提升能源绿色发展与安全自主水平。在储侧,随着车网互动、超充、换电等技术升级迭代和市场机制健全,日益发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以及海量的电动汽车有望成为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巨大储能资源池,可以发挥重要的灵活调节作用。
02
规划与技术协同,
推动能源高比例就地消纳利用
就地消纳利用是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实现高比例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方向。当前交能融合发展已成为普遍共识,但现阶段试点仍大多以分散化、小规模的分布式上网发电为主,就地转化为交通绿色用能的比例较低。从交通运输行业降碳来看,未来可重点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模式、加快前端绿色电力与后端运力的协同发展,实现高比例就地消纳利用。
为此,一方面要加强规划建设协同,推动交通基础设施与清洁能源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通过系统性的规划布局与建设方案优化,实现交能融合项目的就近开发和高比例就地消纳。《指导意见》提出,在相关国家规划中强化交通运输领域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布局引领,支持各地方编制省级专项规划,特别是要加强交通用能基础设施网规划与电网规划的衔接,实现交能融合在时空上的协同布局。此外,鼓励各地创新管理机制,对同一投资主体依托同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清洁能源开发项目,探索依法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重点推动就地消纳利用。
另一方面,要加强技术研发创新与示范应用,支撑打造高比例绿色自洽的交通沿线供能网络、实现绿电绿氢从生产端到交通运输消费端的高效灵活转换。《指导意见》提出,加快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运输装备应用,加强交能融合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原创性成果的突破和应用。未来,加快新能源柔性汇集接入、智能微电网、多源转化与多能互补、车网互动、虚拟电厂等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应用,实现交通运输清洁用能的高比例就地可靠供给,逐步构建绿色自洽的交通清洁用能体系。
03
完善支持政策机制,
鼓励交能融合项目市场化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不断加快,新能源加快全面入市,未来电力市场中的交易类型与收益机制不断丰富,同时电力市场与绿电绿证市场、碳市场等加快衔接融合,交能融合发展所面临的市场化挑战与机遇共存。
《指导意见》一方面鼓励交能融合项目积极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提升盈利能力和收益水平。例如,支持交通基础设施沿线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化交易,鼓励交通基础设施沿线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因地制宜开展直连或签订多年购售电协议,保障基础稳定收益;鼓励具备条件的场景打造智能微电网、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以新型市场主体身份,利用绿电绿证交易、碳市场等市场交易机制拓宽收益渠道。
另一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若干政策支持措施及方向,再次明确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同时发挥中央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各类资金渠道,落实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船以及充(换)电站税收优惠。一系列支持政策,将有助于推动交能融合不断扩大发展、成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来源:中国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