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虚拟电厂新政征求意见!2027年调节能力冲刺150万千瓦
5月19日,为了促进虚拟电厂的健康良性发展,贵州省能源局结合实际组织起草的《贵州省有序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与《贵州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5月19日至6月19日。
其中,《贵州省有序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方案”)明确,到2027年,建立健全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培育运营主体不少于10家,全省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力争150万千瓦;
到2030年,虚拟电厂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商业模式不断创新、更加多元,全省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万千瓦以上,力争300万千瓦。
与此同时,实施方案还明确五项重点任务。第一是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实施方案要求单个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建设规模不低于50兆瓦。2025年虚拟电厂建设规模暂定为50万千瓦。此后每年3月底前发布年度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建设规模,市场主体可自主申报纳入年度计划,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虚拟电厂将优先接入调用。
第二是加快培育投运主体。实施方案鼓励能源企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投资虚拟电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提出力争2025年培育虚拟电厂项目业主不少于5家,建成虚拟电厂5个以上,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是推动各类资源有效集聚。实施方案提出稳妥推进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和可调节负荷作为虚拟电厂的主要聚合资源,引导储能项目融入虚拟电厂一体调度、一体运营,并积极拓展充换电站、车网互动项目、大型商超等资源聚合场景,有效调动各类分散资源加快集聚,不断提升电网调节能力。
第四是推进商业模式创新。实施方案明确,支持虚拟电厂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推动虚拟电厂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需求响应交易和辅助服务市场,探索建立虚拟电厂容量补偿机制。另外,方案鼓励虚拟电厂开展业务创新,提供节能服务、能源数据分析、能源解决方案设计、绿证交易和碳交易相关服务等综合能源服务,进一步拓宽虚拟电厂收益渠道。
第五是建立健全运管体系。实施方案要求研究制定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明确项目建设、接入管理、系统调试、能力检测、上线运行等操作流程,提升项目实施和运行效率。研究制定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方案,明确准入条件、注册要求、交易方式、结算机制、退出管理等工作规范,促进虚拟电厂市场化发展。
同步征求意见的《贵州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明确,虚拟电厂可按照国家及省电力相关政策文件和交易规则,参与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电力市场,以及电力需求响应、实时可中断负荷调用等机制获取收益。同时,在电力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开展购售电业务的虚拟电厂,应具备售电公司资质。各类分散资源在被虚拟电厂聚合期间,不得重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另外,管理办法明确,贵州电网公司负责按规定为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资源提供各类费用结算与收付服务;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应向虚拟电厂提供能力校核、资源入库和聚合管理、资源运行监测等服务,负责开展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运营监测、效果评价等工作,并为其参与需求响应、辅助服务及电能量交易提供数据服务、平台支持等;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按要求为虚拟电厂运营商提供市场注册服务,组织虚拟电厂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并出具虚拟电厂参与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清分结算依据;
电力调度机构动态开展电力电量平衡,提出虚拟电厂调节需求,负责组织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现货市场和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并提供出清服务和结算依据等。
虚拟电厂应遵守电能量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和电力需求响应相关规则,按规定承担相应考核。因市场交易结算规则、交易价格等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偏差,导致补贴费用需要调整的,由电网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退补;
对具备参与辅助服务的虚拟电厂按照南方区域和各省电力辅助服务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参与各类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结算和费用分摊。相关辅助服务指令和执行结果等信息通过调度机构相关技术系统下发和采集。
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