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赋予“储能”新的法律定义
德国议会最近通过了法律修正案,给予了“储能”一个法律上的定义,受到了业内人士的欢迎。
德国对联邦需求计划(Federal Requirements Plan)、能源工业法(Energy Industry Act)和电网发展加速法(Grid Expansion Acceleration Act)进行了调整,将储能定义为“将用电推迟到发电之后”的一种资产。
此举受到了德国储能系统协会(BVES)以及亚琛工业大学电网集成和储能系统分析主管Jan Figgener的赞扬。
两人都表示,这标志着德国的监管框架将更有利于储能的发展。
Figgener表示:“目前为止,依据充放电的情况,储能系统要么定义为发电资产,要么被定义为用电资产,这导致了对储能的监管极其复杂,因为它最初在传统电力系统中被归类为其他资产。”
“这导致了监管的不便和一些复杂的情况,从而导致了储能投资和发展的障碍。现在有了新的定义,就可以为储能明确制定规则,规避这些问题。”
BVES常务董事Urban Windelen也表示:“有了新的定义,储能行业终于有了合适的法律基础,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为储能系统的整合制定一个稳定的监管框架,这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