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河南发改委第三次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4月征求意见稿”)。
在此之前,河南省于1月24日、3月12日,两次对该文件征求意见,而现行政策是2022年11月7日时候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867号)。
三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在峰谷分时时段、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浮动电价组成三个方面不断调整。峰谷电价的调整,牵涉面广,各方利益难以兼顾。
从最新的4月征求意见稿可见:
1)河南省白天时段,仅剩平段或谷段。光伏发电的大增,显然对电力的供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前电力短缺时段已变成电力富裕时段。
2)峰谷浮动比例变动。尤其是高峰浮动拉大至1.72倍,且电度输配电价保留在浮动基数中,有助于拉大峰谷价差,第三次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政策相比,峰谷价差拉大4.64%。
3)电度输配电价参与浮动。在经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调整后,此后两次征求意见稿中电度输配电价均调回了浮动范围。在政策激励下,低谷用电增多,或将显著减少电网收益。因此此项条款的来回变动,也显示了电网企业在其中的博弈。
对于工商业用户侧储能,此次调整显然不利于其应用。企业多为白天工作,白天用电成本降低后,已无需利用储能,可直接在不改变用电行为的基础上节约电费。
从分时时段上看,谷段、峰段非常集中,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下,可考虑配置6小时的长时储能。
对于独立储能电站来说,目前独立站充放电采用分时电价结算,而大部分独立储能电站均在光伏大发的午间时段被调用充电调峰,午间从高峰变为平段或低谷,可大为降低其充电成本。
三次征求意见稿,均将白天6:00-16:00设置成平段或谷段,取消了原有10:00-14:00的高峰/尖峰时段设置。
河南省白天时段,仅剩平段或谷段。光伏发电的大增,显然对电力的供需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前电力短缺时段已变成电力富裕时段。
对于工商业用户侧储能,此次调整显然不利于其应用。企业多为白天工作,白天用电成本降低后,已无需利用储能,可直接在不改变用电行为的基础上节约电费。
另外,从分时时段的划分上看,本次调整后,河南仍可配置3小时储能系统,但1、2、6-8、12月仅可进行一次充放电,0-7点谷段充电,16-24点高峰+尖峰时段放电,无法进行全年两充两放,不利于河南工商业储能的开展。
从分时时段上看,谷段、峰段非常集中,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下,可考虑配置6小时的长时储能,在0-6点充电,在16:00-24:00放电。
电度输配电价仍参与浮动
高峰浮动比例进一步增加:1.72:1:0.45
1)现行政策:
1月、7-8月、12月采取季节性分时电价浮动比例1.71:1:0.47;其它8个月的浮动比例1.64:1:0.41
2)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次:全年浮动比例统一,无季节性峰平谷比价区别,均统一到1.69:1:0.46;首次将电度输配电价调整出浮动范围;
第二次:全年浮动比例1.69:1:0.46,与第一次调整保持一致,而电度输配电价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调整出浮动范围后,又参与浮动;
第三次:统一浮动比例再次调整为1.72:1:0.45,相对于现行政策,高峰电价浮动比例拉大;输配电价中电量电价参与浮动保留。
此次调整后,高峰浮动拉大至1.72,且电度输配电价保留在浮动基数中,有助于拉大峰谷价差。
在经历第一次调整后,此后两次电度输配电价均调回了浮动范围。在政策激励下,低谷用电增多,或将显著减少电网收益。因此此项条款的来向变动也显示了电网企业在其中的博弈。
以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电价平段电价为基准,按照调整后的浮动比例计算12个月的平均峰谷价差,调整后平均价差较现行价差增加4.64%,较3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调整方案增加2.32%。(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调整方案详情可见:安徽河南峰谷价差提高:河南输配电价纳入浮动,安徽新增尖峰电价,浮动比例提高3%)
7、8、12、1月:尖峰-低谷价差
其余月份:高峰-低谷价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