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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充电时仅与新能源交易,放电量视为新能源电量
作者: 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发布时间:2023-04-24 10:48:17 阅读次数:2587

近日,《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4月13日截止收集意见。

《实施细则》如获通过,独立储能将在新疆迎来新的应用场景。作为中国储能装机大省,新疆储能再获利好。

准入条件

根据《实施细则》,新疆按照并网计量点接入方式,将储能分为两种主要形式:配建储能、独立储能。其中:

不低于5MW/10MWh,持续充放电时长不低于2h的独立储能企业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独立储能需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

配建储能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转为独立储能企业后,作为独立储能企业参与电力市场。

充放电身份及规定

由于储能以充电、放电的双重身份参与交易,《实施细则》中规定,独立储能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市场中注册时,采取“一个市场主体两个交易单元”的模式:

××储能企业—发电:

放电时等同于发电企业。

放电量视为上网电量,上网电量按“新能源企业”方式结算。

××储能企业—用电:

充电时等同于批发用户(初期不被售电公司代理),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充电量视为用电量,按“参与批发交易的用户”方式结算。

充电、放电,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出具两张结算依据。

同一独立储能企业不能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相互交易。

参与交易的品种及交易方式

独立储能企业初期仅参与月度市场,充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购买合同,放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售出合同。

为充分发挥储能企业调峰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市场初期,独立储能企业充电时仅与新能源企业进行交易,放电量视为新能源电量。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交易的充、放电限额不超过其月度最大充放电能力(功率*12 小时*月度天数)。

交易执行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独立储能企业取得的中长期充、放电合同量编制储能企业的充、放电计划曲线。

独立储能企业优先执行中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剩余的充、放电能力根据电网需要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费用分摊与考核

独立储能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自身不使用或发出电能(不考虑损耗),不参与辅助服务、电采暖差额电费、新能源成本补贴等涉及发电企业和工商业用户的各类费用分摊。

独立储能企业优先执行中长期合同,剩余电量按需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因辅助服务造成的中长期合同电量偏差,偏差电量惩罚系数按 1 执行。考虑到发生电网安全或新能源消纳问题等特殊情况时,调度机构有权调用电储能装置,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后,合同电量的执行可能与特殊情况下辅助服务调用产生冲突,需明确免除因辅助服务造成的中长期电量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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