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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风、光并网办法征求意见:储能容量配置比例作为风光项目并网最优先条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6 10:28:36 阅读次数:1426

近日,山东省印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将储能容量配置比例作为风光项目并网的最优先条件,按照统一的排序规则依次保障并网。

对于保障性项目:户用、工商业直接保障并网;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各县(市、区)规划要求积极配置储能设施,保障并网;2023年底前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2025年底前并网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其他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由开发企业按承诺配置储能设施,全力保障并网。

对于市场化项目:为保障公平竞争,对市场化项目配套的不同类型储能,按照储能容量(可存储电量,MWh)进行统一折算。

此外,市场化项目要按照储能容量比例、储能方式等因素,由高到低通过竞争排序获得并网资格。优先支持储能容量比例(储能容量/新能源装机规模)高的项目。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储能规模比例(储能规模/新能源装机规模)高的项目。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建设使用大型共享储能电站的项目(适用于省级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其次支持配建储能的项目,再次支持租赁储能的项目。

具体文件见下:

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遵循以下原则:(一)创新机制、分类施策。聚焦破解电网接入瓶颈,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市场化程度差异和行业发展需要,分类保障并网。
    (二)市场主导、企业自愿。建立市场竞争规则,鼓励和引导项目开发企业主动自愿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能力建设,构建公平开放、有效竞争的发展环境。
    (三)储能优先、增量提效。将储能容量配置比例作为风光项目并网的最优先条件,按照统一的排序规则依次保障并网,盘活消纳空间,提高项目开发的规模和效率。
    (四)动态调整、滚动实施。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动态调整年度重点实施项目,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接续开发机制。
     第三条 省能源局会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依据我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发展目标,综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风光合理利用率和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升等因素,测算年度开发建设容量。
     第四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审核项目用地、生态环保、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推动项目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开发企业自主确定储能配置方式和配置规模,通过政策保障或市场竞争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开展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六条 按照项目类型和特点,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分为保障性项目、市场化项目和就地消纳项目。
     第七条 保障性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予以保障并网的项目,主要包括自然人利用自有屋顶投资建设的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省有关政策支持的整县分布式光伏、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国家及省级批复的试点示范项目。
     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直接保障并网。
     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各县(市、区)规划要求积极配置储能设施,保障并网。
     2023年底前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2025年底前并网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其他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由开发企业按承诺配置储能设施,全力保障并网。
     第八条 市场化项目是指在自愿的前提下配置储能获得并网规模的陆上风电、陆上集中式光伏项目。市场化项目按照储能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排序,依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直至达到容量规模上限。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的项目即为年度重点实施项目。
     第九条 就地消纳项目是指不增加电网调峰压力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包括不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电力专线供电的新能源自备电站以及发电全部制氢、海水淡化等项目。该类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须装表计量并纳入电力行业统计范围。
     第三章 竞争排序规则
     第十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对市场化项目配套的不同类型储能,按照储能容量(可存储电量,MWh)进行统一折算。储能容量折算标准如下:
     1.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按照可存储电量为标准折算储能容量。
     2.按计划按标准完成灵活性改造任务的煤电机组,以新增深调能力的10×8小时折算储能容量。
     3.燃气机组示范项目,按核定调峰能力(MW)×8小时折算储能容量。
     4.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按照制氢装机运行规模×制氢时长(最多不超过8小时)折算储能容量。风光制氢省级试点项目可适当放宽折算标准。
     第十一条 对市场化项目,按照储能容量比例、储能方式等因素,由高到低通过竞争排序获得并网资格。
     1.优先支持储能容量比例(储能容量/新能源装机规模)高的项目。
     2.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储能规模比例(储能规模/新能源装机规模)高的项目。
     3.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建设使用大型共享储能电站的项目(适用于省级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其次支持配建储能的项目,再次支持租赁储能的项目。
     第十二条 煤电灵活性改造新增深调能力和燃气机组调节能力(适用于省级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参照配建储能的项目排序。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市场化项目通过“新能源云平台”(http://sgnec.esgcc.com.cn)参与竞争,项目开发企业登录系统填报项目开发建设信息,上传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诺配置储能等支持性材料。项目开发企业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广泛接受行业监督。
     第十四条 市场化项目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项目开发企业在“新能源云平台”提交项目信息,由系统按照规则自动排序,在规定时间节点依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项目及其配置的储能设施、储能规模、项目排序和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情况均在“国网新能源云平台”公开并接受查询,保障广大企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五条开展储能技术监督服务,对在运储能项目开展线上运行性能监测和评价,保障储能电站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各项目开发企业承诺建设(或租赁)储能设施不得晚于风光项目建成并网时限,未按承诺标准落实储能的项目不予并网。
     第十七条 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的项目应按照承诺建成时限按期并网,对未按期全容量建成并网的项目,移出年度重点实施项目,一年内不得参与竞争。填报虚假信息的,申请将其法人列入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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