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修订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的部署要求,规范和加强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优化支持方向,突出支持重点,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修订了《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办法》共五章17条,涵盖了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支持范围、支持方式、项目申报、资金下达、绩效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内容。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重点评价等。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对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监管,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等。
采取定额补助、事后奖补和“拨改投”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支持区域产业融合集群发展和重大技术创新平台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产业化项目。其中:定额补助按照项目申报、评审等程序,对审定项目给予补助;事后奖补对通过验收后的国家和省级重大创新类平台给予奖励;“拨改投”主要用于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二期出资,按《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滚动管理。对经评审确定的拟支持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结合公示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分配建议,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进一步明确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有关事项,要求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项目检查、督导工作,组织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于出现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编制虚假项目申报资料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追回财政资金、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