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析 | 国家首个绿电直连政策出台,企业用绿电迎来 “专属通道”
5月2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亮相。它标志着绿电直连从地方试验正式走向全国规范化推广的新阶段。
新政只是发令枪,真正的竞赛刚开场。那些率先接上绿电专线的企业,正在悄悄改写行业游戏规则。毕竟在碳中和时代,电不仅是动力源,更是通行证。
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绿电直连”这一新能源供用电新模式的规则框架。
绿电直连一直是各方关注的话题,推动绿电直连模式既是响应国际绿色贸易新规的迫切需要,也是国内新能源高比例发展阶段的内在要求。此次新政是绿色电力消纳机制上的重大制度突破,有望通过物理直供破解绿电溯源难题、激发新能源消费市场活力,同时助力“双碳”目标下新能源就地消纳和产业低碳转型。当然,新模式的推行也伴随成本分担、电网安全、稳定供电等挑战。
值得关注的是,政策明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可由负荷企业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合资建设,为各类市场主体开辟了发展空间。
通知内容解析如下:
01
首次官方定义
绿电直连被明确定义为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而是通过专用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直接供电的模式。这一模式将实现供给电量的清晰物理溯源,为企业绿色用能提供可靠保障。
02
绿电直连项目的分类
按照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两类: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
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
自发自用比例刚性要求:并网型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且这一比例需持续提高,2030年前不低于35%。同时,余电上网比例上限由省级能源部门确定,一般不得超过20%。
03
投资主体
鼓励模式创新。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可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项目中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规定除外。
04
负荷开展绿电直连企业类别
•新增负荷企业:可直接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
•存量自备电厂企业:在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前提下,可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替代。
•出口外向型企业:为满足国际碳约束要求,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受阻新能源项目:对因电网接入或消纳受限无法并网的项目,履行变更手续后可转为绿电直连模式。
05
市场交易规则
•整体参与交易:项目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结算与费用:以接入点为计量参考点,项目需全额缴纳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等,严禁地方违反国家规定减免;
•绿证与交易:非同一投资主体间交易电量需按绿证与绿电交易规则执行。
06
政策意义与行业影响
•对企业:高耗能用户可通过直连获取稳定绿电,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满足碳减排要求,出口企业更可借此突破国际碳关税壁垒;
•对新能源行业:为弃风弃光率较高地区的项目提供新出路,推动“源荷一体化”模式规模化发展;
•对电网:通过“以荷定源”机制缓解消纳压力,助力构建灵活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
今年2月,江苏省率先推出“绿电直连”省级政策,并选取5家电池产业链企业作为项目试点。随着省级细则的陆续出台,绿电直连将成为新能源消纳的重要渠道。这一模式的核心价值在于“探索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在“双碳”目标与全球绿色贸易规则重构的背景下,中国企业正迎来全新的能源革命机遇。
原文如下: